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继续盘问
时间:2023-03-15 16:20:58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一、被拘留要通知家属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六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二、派出所报案没有结果怎么办

派出所报案处理没有结果,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三、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是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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