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是不会给报案人查阅的,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只会给办案人员、律师查阅。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
申请书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现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于年月日时,在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做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申请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材料等,请予批准。
申请人(盖章或捺指印)
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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