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顿与终止的根本差别在于这两个术语所涵盖的概念范围以及它们间接引致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彼此之间的区别在于:合同的终止是针对合同中的各式权利及义务的结束与终结,其内涵在于指明:所有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都将消除,并且此种共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现实中已经无法再度存在。
实践操作中,对于合同的终止设定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与准则。
另一方面,所谓的合同停顿,实际上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以此来阻止债权人的任何执行请求,使得原本在合同之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处于一种间歇性的停滞状态。
在此期间,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旧持续存在,待到抗辩权的作用消退之后,合同中所设立的各种权利、义务联系又会重新得到恢复并具备原有的实效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