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
2、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得到辩护。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
3、回避制度:是指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判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4、合议制度:是指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和裁判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缺席审判制度是什么
缺席审判为对席审判的对称,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辩论。民事诉讼中,对席审判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判结果,为审判中的常态;缺席审判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作出裁判结果,是为了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这三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有以下特征:
1、缺席审判的条件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达这一拟制送达传票的情况。
2、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则是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4、缺席判决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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