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道对方是军嫂破坏军婚罪成立吗?
不知道对方是军嫂的,一般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涉及到犯罪分子破坏军婚的行为,一般是当事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情况,如果并不知情的,那么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的。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因为是不知道的情况导致的,因此一般不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二、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换军婚罪的行为
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体给大家介绍这几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三、破坏军婚罪追诉时效的起算规定是什么?
分两种情况:
1、对以登记结婚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行为人取得结婚证之时,就标志着非法婚姻关系的确立,破坏军婚罪即已完成,因此,应从此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
2、对以事实重婚或同居为形式的破坏军婚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起算,应适用继续犯的处理原则,其追诉期限从事实重婚或同居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知道对方是军嫂的情况下,显然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但如果明确对方是军嫂的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破坏军婚的行为,是需要根据破坏军婚的违法行为后果来判决处理的,特别是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节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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