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对“意外伤害”才理赔
时间:2023-06-08 08:55:31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属自愿保险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监会审核认可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每一份保险单为20元,保险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增加到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如果被保险人改乘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时,合同继续有效。投保范围: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共有五项。一是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是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四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所住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五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凡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是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是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是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是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是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是被保险人乘坐非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八是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从上述约定条款可以看出,旅客要得到航意险的理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必须乘坐合同约定航班,并且是在“航空期间”发生的伤害事件,其他期间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二是必须为“意外伤害”,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以黄广群为例,如果系他杀,他购买了4份保险单,他的受益人将得到160万元的保险赔付。但据有关媒体报道,经警方调查,确认他是自杀行为。自杀行为当然不属于意外伤害,不管他是否有意骗保,保险公司都没有任何的责任,当然不会赔付保险金。(黄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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