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首先由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以及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当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并存债权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个人财产应当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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