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小偷姓张,1961年生,一个人在杭州,没有固定住所,偶尔打个零工。
7月1日下午3点多,他到了九莲新村内一家水果店内,自称想买西瓜,但进店后发现店里抽屉大开,里面有钱,而老板人在店外,他拿了6张百元大钞就跑。这一幕被老板看到,一直追到了教工路上。张某怕事,将钱扔在了路边,他以为这么做,老板就不会追上来了。最终,他还是因盗窃而被带到了翠苑派出所。
处理案件的王警官说,刚开始时张某说话什么还算正常,可忽然就开始装疯卖傻了,说些让人听不清楚也听不懂的话,问他问题,他就装出一副疯癫样,甚至还脱下裤子,在室内撒尿。
民警查证后,张某的盗窃证据确凿,另外,还查到了张某此前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的前科。再去审查时,张某没了底气,老老实实做回了正常人,承认了自己所犯的事。
目前,张某已经被治安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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