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发生危险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未及时报告事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周先生支付10万元的事故赔偿金。2003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周先生,其中车辆损失险11.2万元,第三方责任险10万元,无特殊险。保险日期为一年
2004年2月11日晚,周先生的司机张先生驾驶一辆保险车与骑自行车的胡先生的前轮左侧相撞,导致胡先生摔倒受伤,两辆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胡在200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后,周先生支付了胡12.6万元。今年8月,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周先生声称,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已向外界支付了12.6万元。由于赔偿后未能解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保险公司被要求支付1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公司在提出索赔时知道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报告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按照合同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周先生当时的报告记录没有找到,周先生没有履行其报告义务,因此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周先生坚称,事故发生后,他通过代表他购买保险合同的汽车销售公司向他报案。保险公司找不到报告记录,因此不能推定他没有报案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报告,如果法院不接受报告,保险公司将不接受报告,适用本条款免除责任是不合理的;第二,在保险合同中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人为扩大损失和发生虚假事故等道德风险。本案中描述的事故和损失已由法院的有效判决确认,本条款不存在可避免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仅因周先生未报案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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