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
时间:2023-02-11 02:30:11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对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例如:自杀等碰瓷行为;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投保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保险人可以免责外,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有故意的,那么保险人需要先行垫付受害人损失,之后可以接着找有过错的投保人追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购买了三者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也应根据实际赔偿损失。

所以,即使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保险人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保险人拒绝的,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发现协商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就要注意积极去法院起诉索赔。

事实上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一、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交强险不承担垫付费用的责任,而是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追偿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如果不属于理赔范围,交强险对相关费用先行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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