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订婚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方式,包括非法活动、财物转移和诈骗情况下的财物处理方式。其中,对于非法活动和诈骗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财物转移,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而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根据订婚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以订婚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上是非法活动的工具,而收受财物的一方则是非法所得。
2.如果订婚行为涉及财物转移,且未进行非法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
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一些财物,因这类赠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
以订婚为名的财物纠纷处理原则
以订婚为名的财物纠纷处理原则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订婚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订婚合同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订婚,即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订婚合同的解除情形,其中包括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等。
在处理以订婚为名的财物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寻求法律的支持。
以订婚为名的财物纠纷处理原则主要是依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进行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订婚为名的财物纠纷处理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以订婚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而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主动赠送的财物,如未达到结婚目的,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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