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侵权诉讼的一种,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诉讼的一般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首先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是否拥有专利权以及专利权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2)被控侵权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行为;
(3)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内容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4)被控侵权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
二、专利诉讼原告需要的证据
对专利诉讼原告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原告在专利诉讼中需要的证据具体包括: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