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条件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1、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
2、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补缴材料
个人材料:
《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补缴通知书(由社保部门出具)
企业单位材料:
《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补交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材料:
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编制使用通知卡、工资明细表(补交期间)、《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补缴流程
提交申请—社保处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补缴
单位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缴费
1、2007年12月之前的前补(首次参保之前的补缴),需先填写申请,由社保处认定后方可补缴
2、2008年1月1日后的前补以及中断缴费的补缴,需提供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与工资表(首次补缴之月的工资表及历年年末工资表),填写《缴费基数申报表,历年按社平工资,当年按本人实际工资进行补缴,核定单需由单位经办人签字
3、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补缴2008年12月之前的需至社保中心进行核定后至建-行缴纳;补缴2009年1月之后的,直接凭个人编号至建-行缴纳。
注:医疗保险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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