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在意志方面的特征。它表明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比如,抢劫罪中的行为人希望即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但无论是强烈、迫切的希望还是不那么强烈、迫切的希望都是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任的心理态度。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的态度。
犯罪故意内部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质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会有故意犯罪的行为。总之,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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