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残疾人的犯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裁定标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残疾人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参与程度进行酌情判断,决定是否给予其适当从宽处理,即减轻甚至取消对其所应承受的刑罚力度。
然而,当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并未患上病症时实施犯罪行为的话,则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对聋哑和盲人等残疾人群体实施犯罪行为,法院也可能会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度减轻、降幅乃至撤销对他们的惩罚。
在此过程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发挥了重要指引作用,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患有听力残疾和视力障碍的人群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可以获得从宽处理、适当减轻以及部分免除处罚等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