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婚内财产协议的三类效力限制
时间:2023-07-04 09:13:53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内容如下:

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协议。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律责任,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关于不生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所有抚养费的协议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的义务;

2、对第三人由一方承担的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即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免除夫妻扶助义务的协议。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如果一方生病需要治疗,另一方应积极承担。如对方置之不理,患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写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婚内财产协议首先写下双方的基本信息,即夫妻各自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然后说明婚内财产的划分方法和范围,详细说明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约定各自收入产生的利息和投资收入的归属。最后双方签字盖手印即可,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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