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结婚公证条件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2)1950年民法典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结婚公证适用范围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涉外结婚公证种类
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涉外结婚公证注意事项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一、原则上公证认证没有有效期
只要公证没有依法撤销,它就是有效的。公证本身没有时效,是随着被公证的对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因此,在申办国内领事认证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
公证书的有效期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证书能够被实际使用的时间期限。因为公证书被出具后,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公证书是不能被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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