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妻子称自己不知道丈夫借钱的事,因而不愿意偿还借款。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丈夫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妻子应当偿还,判决被告归某和乔某偿还原告归某某借款本金16万及利息。
归某与乔某夫妻俩从事个体生意,2007年5月1日、9月3日,归某分两次出具借条向归某某借款6万元及10万元,均约定利率为年息1分2厘。因多次向归某催要借款未果,归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某、乔某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归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被告乔某则称归某借钱其不知,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归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乔某虽称不知其丈夫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的债务或系归某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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