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包含以下几种景象下,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吊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产业的;
2、债务人抛弃到期债务的;
3、债务人抛弃未到期债务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歹意延长实行期限的;
5、债务人抛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显着不合理贱价转让产业的;
7、债务人以显着的高价收买产业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产业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危害债务人利益的景象。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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