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立案后如何撤销,经济犯罪侦查程序
时间:2024-01-10 12:46:03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经侦立案后如何撤销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侦查结束的,案件有没有犯罪事实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经济犯罪侦查程序

1、一周内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

受案后一个月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会上网追逃,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后逮捕期是一个月,到期可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到期后可向再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无限期延长;

4、最后的步骤就是提请起诉,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至法院,检察院公诉的审查期是一个半月!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如果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一个月,共可以退回两次!

5、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结束后,如果有没有犯罪事实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的,经侦部门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n(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n(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n(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n(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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