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明可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或行政服务大厅开具。以深圳为例,申请人向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受理审查确定后予以批准并制作证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行领取。办理条件:一、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二、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办理材料:生育保险:一、基本材料:1、全家户口本;2、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4、生育登记证明。二、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还可能提供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授权委托书。收养手续:一、基本材料:1、全家户口本;2、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4、再生育证明或准生证;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还可能提供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授权委托书;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5、出生医学证明;6、暂缓或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7、《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或者是当地镇级人口计生出具的处理完毕的证明。
办计划生育证明流程
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
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步、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五步、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六步、收费依据:不收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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