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与视频皆为视听资料,若想成为有效证据,须满足以下三要点:
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具体而言,此类证据需包含三要素:
(1)其内容未经删减或伪造,交叉无间且无偏差;
(2)取得途径合乎法律规范;倘若获取录音资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违反强制法规定,则视为违法所得,不可作正式证据;
(3)待证事实无反证或反证不足,法院确信无误后方可采纳为裁决依据。
此外,采用偷录手段搜集证据时,建议选用先进设备,选择背景噪音低的录制场所,并事先告知自身身份及录制时间,引导对方自我介绍,确保证据可靠性。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侵犯对方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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