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5)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6)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7)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8)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6)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7)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8)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5)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一、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条件
1、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3、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二、转让森林资源的审批权限
1、转让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转让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转让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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