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报
进出口企业登记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向隶属海关申报通关,填入在工商银行的纳税结算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2.海关发出“税费通知”
隶属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后,生成“税费通知”,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送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3.企业发布支付指令
企业登录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向隶属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4.工商银行预扣税费
工商银行根据企业确认的“税费通知”,“银关通”系统自动将税费款从纳税结算账户(A户)结转到纳税专用账户(B户),进行税费预扣。
5.海关查验放行
根据“银关通”系统的预扣成功回执,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并对货物实施放行后,向工商银行发送实扣资金通知。
6.工-行实扣税费资金
“银关通”系统根据实扣通知将预扣资金实扣。
7.取送纸制凭证及核对电子数据
实扣完毕,银行派专人到海关各关口取回纸制缴库凭证,将纸制凭证内容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纸质税费单加盖印章,交企业作完税凭证。
二、法律依据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
进口关税下调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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