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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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6日2时30分许,当事人张X(经检验乙醇浓度为287mg/100ml)醉酒后驾驶琼ADZ**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口市海榆中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车行至海口市报废汽车收购站路段,碰撞上路边的交通警告标志杆,结果造成张X当场死亡,琼ADZ**2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张X醉酒驾车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