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3-07-04 18:14:03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伤残者妻子要求将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要求与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工伤赔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的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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