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6 22:54:24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

1、投资者必须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3、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3个步骤缺一不可,欠缺任何一个条件,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都可能涉嫌违法剥夺股东权利的情形。

律师补充: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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