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股东资格条件
解除股东资格条件如下: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证据规定是什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证据规定是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确实存在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据。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2.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3.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4.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三、股东资格限制条件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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