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件中,女方具有绝对坚持不离婚的权利。
若女方对离婚持有反对意见,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充分且理性的协商,也可寻求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调解援助。
相较之下,男方则需要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离婚诉求,然而,法院并不一定会做出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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