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申请及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业务,不仅关乎强制医疗病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更关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的发展,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这项法律监督职责,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使得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的操作更是有章可循,但关于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仅仅学好刑诉法和诉讼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重点是在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真正患有精神病、是否达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其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则是着重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医疗状况,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是否准确,解除意见是否正确的监督,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基础知识,因此需要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保护性约束措施”——由精神病人家庭代为执行,经费自理的情形,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导致监督缺失,精神病人救治难的现象。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向法院或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均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三)加大宣传力度。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之内,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而且还健全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制度。因此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的职责,更好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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