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颁发原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提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原登记机关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新证。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同时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6申报资料合法、完善和规范。
一、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由于我国医药不分业,政策支持不到位,处方难以流到社会药店,使得执业药师无法进入专业的处方调剂业务,此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核心思想是提升执业药师地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二、医药公司注册条件是怎样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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