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侵犯对象是被监管人。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2、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3、本罪为情节犯,达到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残、死亡的,依照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员指示被监督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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