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当下刑事犯罪法律法规为准则,尚未构成寻衅滋事罪行的情境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几种状况:1.行为者实施的行为在细节上显而易见的轻微,其衍生出的危害性相当微小,例如仅为偶然性的口角争执,并未产生实际上的确切的社会危害。
2.行为背后的行为动机从未流露过寻求纷端、滋生事端的主观意图,反而可能存在着合理的解释或误解。
3.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比如并未对公共秩序带来较大的混乱,亦或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未造成显著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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