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士问:我给母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双方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交付。保险公司遂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因我出差,保险公司曾多次向我催讨保险费未果。结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我母亲因病住院。当我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我未交全保险费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保险公司向你母亲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
你的母亲应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险费分两次交付。可见,你母亲是否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全文4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