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移送管辖权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审理前进行的,是一审移送的,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移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第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奇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是第二审的,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二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况。(1)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责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③第一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尚未审判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没有列明需要补充的当事人。(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不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没有列明需要补充的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后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案件包括:。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提请审判或者再审的案件,发现一、二审原判违反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本案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经传唤不到庭,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予回避、不予开庭的,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的民事法院再审。
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原判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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