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非一定需要实缴,可以认购也可以缴足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东可以以认购或实缴方式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东可以以认购或实缴方式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出资购买股份未缴足需承担的后果: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有要求吗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有要求的,首次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注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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