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已注销,还能起诉吗?
时间:2023-10-29 02:40:10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已经注销,无法作为被告起诉。但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公司财产剩余,可以起诉股东。起诉时需注意主体、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如果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不清晰或缺乏充分事实和理由,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补正,否则可以不予受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解决争议。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方公司已经注销,这意味着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因此无法起诉该公司。

然而,如果该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或者在公司注销后仍有公司财产剩余,则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起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

公司注销后,如何起诉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起诉:

1.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注销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请求确认股东出资额、请求确认股东抽逃出资、确认公司不存在或者承认公司无效、确认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一股归公司所有,请求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注销后,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公司职务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规定,损害公司权益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注销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请求确认股东出资额、请求确认股东抽逃出资、确认公司不存在或者承认公司无效、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股东权利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法律途径适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于股东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同时,股东在起诉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公司注销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股东出资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方公司已经注销,这意味着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因此无法起诉该公司。然而,如果该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或者在公司注销后仍有公司财产剩余,则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起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4、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注销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请求确认股东出资额、请求确认股东抽逃出资、确认公司不存在或者承认公司无效、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注销后,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公司职务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规定,损害公司权益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注销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请求确认股东出资额、请求确认股东抽逃出资、确认公司不存在或者承认公司无效、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股东权利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不过,以上法律途径适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于股东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同时,股东在起诉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公司注销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股东出资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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