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的时候学校可以帮助办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学校相关部门询问具体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调整完善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并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具体为:
一是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综合考虑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费等因素,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定位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上述贷款额度基本可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细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目前,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资助比例为20%,各省份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其中:东部地区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不同地区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获得资助的渠道比本专科生更多,因此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而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法律依据:
《教育规划纲要》就"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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