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主要有三:
1、《刑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描述;
2、社会经济极速变快发展,97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再符合现在的实际;
3、出于统一规范全国各地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必要;
(二)《解释》将贪污受贿的定罪金额提高到三万元,但根据《刑九》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原则,并不单纯以数额入罪,还要结合有没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考虑,《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此,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包括非公有财物以及非国有单位财务的。一旦涉及贪污罪,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以及获取公共财物的,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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