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个人开户的特点
时间:2023-06-28 20:41:29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集资个人开户的特点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

2、混淆理财概念,迷惑广大群众的眼睛;

3、包装合法外衣,骗取广大群众的信任。

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的宣传方法有哪些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并且拆东补西,用后面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经常打着“绿色环保”“慈善扶贫”等旗号,虚构高大上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不法分子有的利用虚拟货币、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等。

二、以诈骗手段集资法律怎么认定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生产经营业务为名义,以高额利益回报为条件,进而筹集公众资金。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

3、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所讲的生产经营业务是虚拟的,旨在骗取公众信任,所承诺的利益回报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生产经营业务事先确实存在,且利益回报的可能性较大,被告人在此没有欺骗利用被害人。本案中,常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布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有高额利益回报的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最终自愿处分财产并遭受了经济损失。常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中采用诈骗手段的情形。

4、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对非法集资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不是临时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占有,是一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永久性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即便最终出现了无法归还公众投资的情况,但只要被告人事先没有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能够将集资款项用于正当增值业务,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本案中,常某在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事务,反映出常某不计划再将集资款项返还给被害人,在诈骗行为开始就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可以认定常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三、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

(三)、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

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四)、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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