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当事人有:拍卖人,拍卖师,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
1.拍卖人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还有特殊要求:
(1)有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门知识的人员。
2.拍卖师
拍卖师是主持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拍卖师应当具备条件为: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
(3)品行良好;
(4)依法取得拍卖资格证书。
不得出任拍卖师的情形:
(1)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注意5年的期限)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注意:是故意犯罪)
3.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委托人,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委托人负有的义务。
4.竞买人与买受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竞买人的权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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