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方因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受到诉讼指控时,若其拒绝遵照已生效的法定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责任加以履行,那么该方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即公众习惯称之为的“被列入黑名单”。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依法采取一整套严密且严谨的措施来对这类被执行人的各类日常行为进行限制调整,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严格的高消费限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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