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李某、袁某、钱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10年6个月和4年,同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牟取私利,委托袁某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并约定分别以发票价税合计额的4.7%和4%的比例付给袁某好处费,由李某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相关资料。
在2004年12月~2005年1月期间,袁某与在绍兴轻纺市场经营的钱某勾结,通过从钱某的业务单位,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约107万元,税额约15万元;同时,袁某从其他单位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约296万元,税额约43万元,李某公司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袁某非法获利2.6万元,钱某非法获利3.2万元。截至目前,李某公司已补缴全部虚抵税款,袁某和钱某非法所得已被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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