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能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呢
时间:2023-05-05 08:04:0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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