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朋友之父亲身患疾病,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并进而影响到债权人(也就是您的朋友)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亦即您的朋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此来代替债务人(即朋友的父亲)来行使其针对他人的权利,从而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这意味着,倘若朋友的父亲尚有其他未偿债务或财产,那么朋友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朋友的父亲所拥有的债权属于专属于其个人的权利范畴,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将无法进行代位权的行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仅限于债权人已到期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相对方(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也是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主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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