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注册号:5001010000022143-2-1。法定代表人:周潜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国友,男,湖北省潜江市港航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8号重庆大世界第20楼,组织机构代码90280053-3。负责人:杨国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祖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秀文,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冉启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沛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长城资产办)、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万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28日,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与原四川万州水泥厂(后更名为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在自1997年3月28日至2000年9月20日止的时间内,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为四川万州水泥厂提供最高额为25000000元的贷款,四川万州水泥厂自愿以其所有的抵押价值为26240000元的合法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抵押期限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1997年6月18日,双方在原万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区分局(后因行政体制调整,归并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办理了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
1、-2)号(即正、副本)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价值26240000元。在借款总合同下,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与四川万州水泥厂签订了如下借款合同:1、1997年3月28日签订无编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63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28日至1998年3月27日止;
2、1998年7月9日签订编号为工行万市流贷字第11798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7月8日止;
3、1998年9月22日签订编号117(98)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9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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