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有借条对方又不同意补借条事后又电话不接人也找不着算诈骗吗
时间:2024-04-03 18:26:51 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你没有借条对方又不同意补借条事后又电话不接人也找不着算诈骗吗

在未经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讨债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罪,因为借贷关系中的欠款未予归还仅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争议,这无法被归类于欺诈犯罪。

欺诈犯罪是指通过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手段以骗取社会公众大量资产的违法行为。

2、对于缺乏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当事人可依据银行转帐单据、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截屏、目击者证词等各类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司法机构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偿还欠款。

3、若该案经由法院裁决后,被告方仍未按时还款,原告方可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主观故意拖欠债务拒不履行的债务人,法院有权进行相应的拘留处罚。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其继承人需承担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写借条承诺还上钱用房子作为还款结果没房子算诈骗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保证借款者会构成欺诈罪。

若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长期未能如约偿还,以及针对款项编造虚假言论或刻意隐瞒事实进行套现,以致于最终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只要他们在此期间并无非法侵占的意图,且资金亦未被挥霍殆尽,同时承诺不会继续采用欺诈手段敷衍了事,确实准备履行偿还义务;再有便是在借款之后,以虚构收据等方式假装偿还,声称已经偿付完毕的行为,此类情形仍然属于借款纠葛范畴,并不构成诈骗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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