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虚假诉讼
时间:2023-04-28 10:22:23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诉讼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

(2)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

(3)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以最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几种虚假诉讼的情形和特征: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如何避免虚假诉讼?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二)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严厉惩戒。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意识,形成制裁虚假诉讼的共识和氛围。对民间借贷案件不再着重调解,对交付事实严格审查,对通过吵闹向承办人和法院施加压力的人严厉惩处,在法院内部和法律服务者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案件必严格审查的共识和氛围。

(三)立、审、执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立案是源头,审理是关键,执行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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