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将开始施行年报制度,与之相应,自2008年9月1开始实施的验照制度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对于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开始报送。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但可以自主选择年报内容是否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将标记其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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