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内容
时间:2023-05-31 18:26:08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空间范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确定。它从横向的角度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划分。

1)一般领土管辖权。一般区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区域管辖权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最基本的管辖权。区域管辖主要体现了我国政府解决基层劳动争议的立法意图。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间因管辖不清而造成的相互推诿。

2)特别领土管辖权。特别区域管辖权又称专属管辖权,是一般管辖权的对称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这是特别规定领土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权是以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失的地点为基础的。它是一种明确的管辖制度,因为它采用的是一般的管辖方式,不能适应当事人申诉方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不便的情况。它也是对一般区域管辖权的必要补充。

与地区管辖权相关的特殊管辖权规定,是对涉外劳动争议中某些特殊情况的管辖权规定。1994年1月25日,劳动部就涉外劳动争议管辖问题批复广东省劳动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在中国履行的,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精神受理。这一规定既是属地管辖原则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体现,也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两部分:一是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境外在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二是境外企业与职工在境内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劳动争议。(2)层级管辖是指纵向管辖。它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由复杂性和影响程度决定的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以下仲裁级别管辖标准:

1)根据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级别(主要指用人单位)。比如,一些地方将地方、市属企业、大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划归地方、市属、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复杂性,划分了管辖级别。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或者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劳动争议案件不复杂但影响较大的,由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根据企业级管辖权的性质。我国是一个多层次劳动关系并存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也应该体现在一级管辖上。比如,不仅要考虑国有企业的主体,还要考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还要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标准。4)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别,划分管辖级别。劳动争议的种类既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也包括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在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是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的。目前,我国实行分级管辖的基本情况是,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中法两国人民和中外合资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向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分流,对于坚持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正确执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因劳动争议处理不当造成恶劣的外来影响。地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包括:一是受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受理地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市属企业(大企业)。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三)管辖权的移交和管辖权的移交(一)管辖权的移交,是指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原告的上诉,发现原告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成立的制度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查明案件权属后,积极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批准后,决定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送)至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系统,称为管辖权移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移送管辖与移送管辖的重要区别在于,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该机构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而取得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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